??有網友問:從稅務機關取得的稅費類返還收入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逐項來分析判斷。
1、從稅務機關取得的代扣代繳、委托代征等各項稅費返還的手續費是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需要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返回手續費收入沒有免稅政策規定,因此,應并入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2、從稅務機關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稅稅額,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符合政策規定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不符合規定的需要繳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若同時符合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三個條件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五、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因此,收到稅務機關即征即退的增值稅額除上述情況外,應按規定并入當期損益,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3、增值稅加計抵減的部分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需要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等。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能同時符合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同時要求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因此,增值稅加計抵減優惠部分屬于政府補助,不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4、企業收到稅務機關退還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是否需要計入企業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不需要繳納。
增值稅是價外稅,增值稅留抵退稅實際上減少的是增值稅進項稅額,相當于進行了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它不同于增值稅即征即退和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抵減優惠。退還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不需計入損益科目,不屬于企業的收入總額,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來源:河南稅務、晶晶亮的稅月。